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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婚配偶未能抓住要点,160万元仅得15万补偿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9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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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婚   离婚后财产分割  补偿金

内容摘要

离婚纠纷看似简单,但其中却蕴藏着各种玄机,涉及各种因素,或许是一个你认为无关紧要的因素,结果却大相径庭,适得其反。冷静应对 谨慎处理。

基本案情

朱女与陈男于199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7日生育女儿陈1。2013年9月朱女起诉离婚,同年12月经法院调解书离婚,陈男支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男与第三人登记结婚(重婚),生育子女,后该被法院判决重婚无效,陈男经与第三人同居析产财产分得160万元。

2017年1月朱女得知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同年3月5日朱女与陈男达成和解,并于同日向法院申请撤诉,3月6日朱女向陈男出具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陈男现金拾伍万元(150000)”。后朱女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陈男所得的160万元予以分割处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支持朱女诉求,判令陈男支付朱女70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女诉求。

具体解析


二审法院观点:朱女要求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认于前案已撤诉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在前案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于本案中再次要求分割陈男所得16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朱女之所以被法院驳回诉求,除了上述法官观点之外,小编认为是朱女没有找对案件的关键,没有抓住对方的痛点。那么朱女主张权利正确的姿势是什么呢?小编认为:

首先针对陈男两次登记结婚的事实,可依据婚姻法第3条、第45条之规定追究其重婚罪;其次,还可依据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29条,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要求陈男支付损害赔偿金;再次,就陈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女共同购买房屋的行为,依法主张系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要求陈男在具体分割处理中不分、或少分财产。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8)京03民终6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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