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拼车虽方便,小心惹出事故来。
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因拼车带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出租车公司对乘客构成违约,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3日凌晨,原告范先生在某歌厅请朋友用“滴滴出行”叫了一辆出租车。很快,司机郑某就接了单并搭载范先生上了车。车子开出去没多远,郑某看见沈某和他的朋友2人在路边拦车示意搭乘,在询问过沈某等人要去哪里后,郑某没经范先生同意就让他们上车坐在了后排座位。看到司机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载人,范先生很是不满,忍不住抱怨起来。沈某听到后也很不高兴,随即在车内与范先生发生口角。两人越吵越上火,车辆驶出一段距离后,沈某干脆叫停出租车,下车一把将坐在副驾驶位的范先生拉出车外,双方从口角之争上升到了拳脚互殴。 争斗中,沈某一拳击中范先生脸部。范先生当场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受伤。司机郑某“见势不妙”,当即关上副驾驶车门驾车离开。事后,范先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68090.95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范先生将沈某、司机郑某、出租车承包人彭某及某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按照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先行支付医疗费168090.95元,扣除沈某已经支付的10万元,剩余68090.95元应由出租车公司赔付。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各执一词。
司机郑某表示自己只是作为司机正常开车,并没有参与口角和争斗,“而且我是看到周围有人报警了所以才没有报警的”,郑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对此次事件担责。
沈某表示自己确实有责任,并已通过亲属积极赔偿支付给原告10万元。
出租车承包人彭某则认为自己是最无辜的,他只是通过协议让郑某在每天下午4点到次日凌晨4点30分驾驶自己承租的出租车,事情的发生与他毫无关系。
出租车公司同样也不愿意担责。公司认为,原告是与沈某在出租车外打架受的伤,属于承运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与出租车公司无关。此外,根据出租车公司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即使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彭某自行承担。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范先生通过“滴滴出行”打车平台发出要约,郑某驾驶出租车接单,该出租车是具有出租客运服务经营资格的公司所有和经营;因此乘客范先生与承运人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原告选择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根据有关部门规定,郑某在抢单成功并接到范先生的情况下,未经过范先生的同意不得再搭乘沈某等人,且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范先生在乘车途中遭到沈某的不法侵害后,驾驶员郑某未及时予以制止和报警,反而驾车离开,未尽到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出租车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当对范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出租车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范某医疗费68090.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法官建议出租车公司应当规范出租车司机服务标准,加强对出租车司机不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用理性处置问题,不能任性而为,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沈某因此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