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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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00人看过

 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儿女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相关诉权,但如果主张撤销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

      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 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如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三、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愿、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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