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因“醉酒驾驶”而发生车祸受伤,是否算工伤的问题。
张飞是大蜀公司的一名高管,他与公司依法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也为张飞缴纳了社会保险。某天中午,张飞在出差途中就餐时巧遇大学同学刘备,于是,当天中午就多喝了几杯酒。饭后,朋友劝其不要再开车出行,但是,张飞不听朋友的劝说,坚持认为自己没喝多,能够继续出行。然而,张飞刚开出酒店,就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张飞当场昏迷。随即被闻讯赶来的朋友送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张飞属醉酒驾驶,事故是由其醉酒驾驶所致,他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之后,大蜀公司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张飞出差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是由张飞醉酒驾驶所致,虽然出差途中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但是醉酒驾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依法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张飞的家属对这个结论不满,随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都败诉了,人民政府和法院都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关键解读: 工伤认定不仅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且不能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飞是因醉酒驾驶而受到伤害的,其伤害是由醉酒驾驶所致。而“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张飞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小编温馨提示: 科学结论显示,人在醉酒状态下肢体的控制能力将大幅度地降低,此时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极大。 醉酒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其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具体到工伤认定领域,“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其伤害当然不能获得工伤补偿。 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拒绝酒后驾驶,珍爱生命。 适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