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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6种情形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41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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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定刑加重的情节,那么哪些行为不构成逃逸行为呢,下面就由律师来为您一一列举。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协商解决完毕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销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在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肇事方的离开明显是通过对方同意的,所以并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事故的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的位置后驾车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惩罚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逃逸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行为。上述行为并没有故意让受害者得不到救助,所以该行为也不属于逃逸行为。

三、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确因筹集伤者的医疗费离开医院,获得伤者或者伤者家人同意,留下本人信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未能及时报警的。

肇事者自己本身也受伤,在这种状态下也难以救助他人。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事故发生的。

肇事者虽然有离开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知情,所以不存在逃逸的故意。但是肇事人应拿处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

六、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基于紧急情形而被迫离开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场面混乱的情形,群众情绪较激动,甚至肇事者会遭受殴打,为了避免伤害而逃跑并及时报警的,不属于逃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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