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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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算是合法强拆!——2分钟带你了解清楚!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行政 |26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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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准许之后,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也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司法强拆”接下来带大家详细了解司法强拆的条件和期限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强拆”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冲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条例》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三、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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