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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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被别人撞伤,超市要不要担责?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1354人看过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还记得去年那个让人捧腹的“躺枪”吗

萨摩耶闯了祸

哈士奇却被打


别以为这只是狗界的事

有道是

人在江湖飘

哪能不挨刀

生命不息

“躺枪”不止

一不小心

你就可能中招


在超市买鱼,被人碰成骨折


去年,李程(化名)在超市买鱼,排队称重的时候被旁边人挤碰摔倒。


年轻人摔倒,拍拍屁股爬起来,顶多也就是尴尬一下。可李程已经70多岁了,经不起这一摔。


事后,李程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动了右侧股骨头置换手术。李程在医院住了31天,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冤有头,债有主,按理说李程该找碰倒他的人索赔,可他却将超市诉至南京市六合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原来,现场混乱,李程不知道是谁碰倒了自己。尽管有视频,但画面显示超市称重处附近人群较为集中,排队人员中有人推行手推车,人车混杂。最终,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出是谁碰倒了李程。


找不到肇事者,活该超市倒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超市认为己方己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举证。


法院认为


李程跌倒受伤,系由第三人挤碰所致,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清楚谁为挤碰者,故超市晋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超市的赔偿责任大小,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挂钩,当出现“人车混杂且相对拥挤”的情形时,其工作人员应当提示消费者防范发生伤人事故,但超市未能举证证明已做到此点,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超市的责任大小,判超市赔李程2万余元。


顾客自己摔伤,超市也要赔吗?

在超市摔伤,还有一种情况是没人碰自己就摔倒了。对于这种情况,谁要负责任?


首先,应该确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建议

1

安全无小事,要想避免“躺枪”,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得做好功课。


管理者不仅要承担事前的提醒义务,在实践中还需承担事后第一时间救助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从硬件来说,管理者应保证电梯、台阶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对设备设施的保管、维护及配备。


从软件来说,管理者还应从场所布局、安全提示、专门人员救助巡视等方面做到位,具体有警示、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


2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共场所摔伤的责任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说一摔倒就全是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因此,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出入公共场所要注意安全,避免摔伤,诸如人多拥挤的地方尽量不要前往,外出时最好有成年亲友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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