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7日11时,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刘某、其子黄某某)在驶入道路左侧时与对行孙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使车损,黄某、刘某受伤,子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 黄某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黄某某及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后刘某双大腿截肢,住院期间其丈夫黄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其不闻不问。作为女性,她既承受身体重度残疾的后果,也要承受其儿子离世的痛苦,生活看不到希望。
案件分析
接到受害人的委托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研讨分析,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遭受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机动车驾驶人黄某过错行为造成了刘某受伤及黄某某去世的损害后果,侵害了刘某的民事权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经过和处理结果
黄某曾以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向公安部门提出本案是家庭内部事宜,公安机关虽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但在无刘某谅解的情况下给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黄某遗弃残疾妻子的行为让人气愤,律师介入后就赔偿事宜与黄某沟通,黄某仍不知悔改。律师帮助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向法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经过与法官良好沟通,2016年4月5日法院决定逮捕,4月6日黄某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在法院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刘某重度残疾后续生活需要照料,法官、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且帮助生活困难的刘某申请了司法救助,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助,最终案件经调解解决,黄某以个人财产支付给刘某赔偿金30万元,并且负担后续生活费用,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结 语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致配偶损害是否应予赔偿?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解释《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审判思路已经转向至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夫妻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侵权之诉不应受到婚姻关系和财产制度的影响,我国法律也从未承认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原则。因此司法实践已通过个案确立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团队律师处理的(2015)青中民申字第141号系列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申诉,也完全印证了上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