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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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伤人,雇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44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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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杨某驾驶被告张某的小四轮车为原告王某收割小麦。原告王某为摊平小麦,遂上到该小四轮车的车斗上。在摊平小麦的过程中,被告杨某突然开动车辆,致使原告王某身体后闪摔落车下受伤。原告王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自己承担40%的法律责任,两被告承担60%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本案中被告杨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驾驶小四轮车过程中,致使原告王某受伤,本案被告张某(雇主与车辆所有人)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其在该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为摊平车斗中的小麦,擅自上至小四轮车后车斗进行劳作,后摔至车下,其本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个人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及承担上有着重大的区别。从审判实务出发,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双方地位平等。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三是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劳务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比劳务关系长。
本案中,雇员杨某驾驶雇主张某的小四轮车在张某的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由张某为其支付报酬,两者的用工关系应当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致人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王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为宜、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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