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非其个人遗产,可以参照遗产的规定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费用的处理较为混乱,有的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有的要求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有的要求提起确认之诉......让大众无所适从~适值继承法修改之间,小编建议立法应予以明确“在继承纠纷中,只要有继承人提出丧葬费、抚恤金费用之分割请求的,无需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法院有权在继承纠纷中一并解决。”以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案结事了之社会效果。
郭老与陈老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有四个子女,长子郭大,长女郭二,次女郭三,三女郭四。郭老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陈老于1975年去世,郭四于2008年7月18日去世,郭四某生育有一子名叫徐小四。郭老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补发退休工资3675元,发放丧葬费38117元,抚恤金5000元,合计发放46792元。原告郭大认为:从2006年起至其父郭老去世时,一直在郭大家居住,由原告赡养,其他子女从来未尽过赡养义务。现郭老去世,老人的遗产应由其个人继承,故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6792元。
本案遇到的问题是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参与分割,这也成为是否可以以法定继承立案的焦点所在。
具体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