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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相亲大额“介绍费”的认定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54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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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媒人 介绍费 返还

【内容摘要】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返还介绍费。那么如果李华和黄涛隆之间未能就返还费用达成一致,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案件结果又将如何呢?介绍费是否就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媒人是否就应该义务付出?值得思考~

简要案情

2013年李华经认识媒人黄涛隆,黄涛隆要求李辉预支付了“介绍费”53000元,并口头允诺事不成可退款。后在黄安排下赴越南相亲数月,无功而返。回国之后,李华多次找到黄涛隆要求返还“介绍费”。

2013年11月2日,二人协商同意扣除在越南的开支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后,其余剩款43000元一个月内返还给李华,并立据为证。半年后,李华以多次向黄涛隆索还余款未果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

已支付的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


具体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涛隆在介绍相亲过程中收取原告李华“介绍费”53000元,在未达成相亲目的情况下,被告黄涛隆获得利益,而原告李华遭受损失,“介绍费”53000元并不具有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黄涛隆介绍原告李华赴越南相亲,应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返还给李华,当事人之前已约定越南相亲实际支出为10000元,扣除之后黄涛隆应返还李华43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唐晶 刘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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