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媒人 介绍费 返还
【内容摘要】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返还介绍费。那么如果李华和黄涛隆之间未能就返还费用达成一致,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案件结果又将如何呢?介绍费是否就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媒人是否就应该义务付出?值得思考~
2013年李华经认识媒人黄涛隆,黄涛隆要求李辉预支付了“介绍费”53000元,并口头允诺事不成可退款。后在黄安排下赴越南相亲数月,无功而返。回国之后,李华多次找到黄涛隆要求返还“介绍费”。
2013年11月2日,二人协商同意扣除在越南的开支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后,其余剩款43000元一个月内返还给李华,并立据为证。半年后,李华以多次向黄涛隆索还余款未果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已支付的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
具体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