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纠纷日益增多,购买者如何维权,是现实生活中购车消费者很想了解的问题。
下面小编就以几个例子来详细的阐述。
1、一个客户,买了一辆新车,在首次保养的时间去保养,被告知该车不能保养,过了首保期,后经鉴定,该车是旧车,已经有人用过,那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呢,如果起诉到法院会怎么解决呢?
商家属于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有的消费者在4S店购买了汽车,4S店在提供的保养手册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样规定有效吗?
汽车三包第三十条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很多商家误读了这个规定,认为只要不是在4S店保养得,在其他地方保养,就不负三包责任。实际上三包规定的是,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而引起的损坏,如果不在指定的店但有正确维护、修理,而汽车质量不是因维护、修理而引起的损坏,商家就要承担三包责任。而商家提供的不在指定的店保养或维修,不负三包责任的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自行改装是否还享受三包待遇?
汽车三包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那么该条规定是指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引起的损坏,两者要有因果关系,如果该损坏不是上述行为造成的,而是车辆本身的毛病,商家照样要承担三包责任。
有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与商家约定,商家给予购车者大幅度优惠,但消费者要与商家签订自愿放弃要求商家承担的三包责任的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这类约定是无效,商家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但根据汽车三包第三十条规定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车辆在三包维修期间,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汽车三包第十六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或交通费用补偿。
下面关于三包的保修期,有效期,退、换货条件,不能享受三包的情况。
关于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三包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关于消费者退/换货条件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5,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关于不能享受三包待遇的情况
1,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2,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5,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6,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