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司法认定
【内容摘要】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对身体暴力行为的认定并没有要求经常性或持续性,但对于精神暴力行为则要求具有经常性。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7年初在九江市某工地打工相识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原、被告双方在九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现年近4周岁。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0月,原、被告又因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现原告特向法院诉请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特要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具体认定
文章来源:九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