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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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整容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2629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可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赔付项目主要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索要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是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整容”费用是否能够得到赔付呢?

  案例一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盐城市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同年3月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整容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整容”费用不是治疗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而徐女士的律师认为消除疤痕应属于伤口愈合所进行的后续治疗,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脸部容貌,应属医疗费范围,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缺乏法律依据,故整容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刘小姐在旅游途中,由于车速过快且遇到路面结冰,旅游大客车发生了侧滑,加上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酿成车祸,导致刘小姐面部受伤。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刘小姐面部7级伤残,需要进行8~9次整形修复手术。此后,刘小姐在医院的烧伤整形科做了两次整容手术和面部扩张器植入与取出手术。次年6月,刘小姐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整容费。

  【争议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面部疤痕是在评残后发生的,整容手术是非常规治疗,是美化外观的治疗,保险公司对此已支付了相应的残疾赔偿和致残的其他赔偿费用,刘小姐已得到了相应赔偿,现在产生的整容费用不应该再由保险公司买单。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后续治疗行为并不完全是出于美化目的才进行整容,也有基于伤情所需。刘小姐是年轻女性,在法院判决后针对面部瘢痕到医院做修复术,相对提高生活质量,且依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所做手术是基于伤情和患者需求。承办法官解释,目前原告只做了两次手术,手术后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残等级有所变化。因此,应认为后续面部整复是适当的。

  评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它并不与残疾赔偿金相冲突。实践中对于一些例如取钢板手术(内固定物)等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医院的遗嘱和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确定并支持。反之对于一些例如整容修复等手术不是必然发生、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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