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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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不是谁都可以擅自更改的丨不信?有被罚的!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1269人看过

保险条款就是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


擅自更改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被罚30万


中国网财经:大连保监局27日发布连保监罚〔2017〕31号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因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被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文件显示,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上述行为涉及赔付车辆占承保车辆比例较小,且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大连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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