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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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金额高于利息,多余钱款能否抵偿本金?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581人看过

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双方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王某应于每个借款年度的12月31日前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给付利息。此外,双方就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亦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王某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利息,但其所偿还款项金额远远高于当年应付利息。


就还款事宜,张某将王某诉至大兴区法院,主张王某所偿还款项应先扣除当年应付利息及违约金,不存在王某提前偿还本金的问题。王某抗辩称,应当将所偿还款项先扣除利息,剩余部分即为提前偿还的本金,其不认可张某主张的欠付本金数额。

法院判决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并未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偿还顺序,但根据系统解释,即使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本金同属主债务,也不能认定违约金等同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或“利息”,故当借贷双方未约定偿还顺序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利息、本金、违约金的顺序冲抵所偿还款项。


在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不能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往往采取到期先偿还利息,之后有经济能力时再偿还本金的方式处理。当本金及利息都偿还完毕后,如果有余力,再给付出借人相应的补偿。据此,法院采纳了被告王某的抗辩意见,按照冲抵利息、本金、违约金的顺序计算借款。

法官提示

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张杰法官表示,不同于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物权纠纷、侵权责任法定的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优先于《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往往对还款期限、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普遍对还款顺序未做约定。而法定的清偿顺序是不利于出借人的,这就需要大额借款的借贷双方对此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之后矛盾加剧,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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