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时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后来重写借条约定利息,利息从何时起算?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认定利息应当从第一次出具借条时起算。
1999年12月9日黄某向张某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 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借人民币现金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
14年间,黄某一直未归还本金也从未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3月27日,双方再次见面,黄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并写明:“我黄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因经济困难一直没偿还,现重新写欠条,以前欠条作废,本人近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张某决定再次相信黄某,然而又等待近两年时间,黄某仍然迟迟未能还款。
2015年3月,张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16年的利息。
被告黄某却称,1999年12月9日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时间,2013年的欠条虽然有利息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支付也应从2013年3月27日起算。另外,被告黄某认为欠条中“近期偿还”的“近期”是指一年以内。
法院审理认为, 2013年3月27日欠条中的文字文意,应理解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补充约定,或者是对双方之前以其他方式约定的利息的进一步确认,因此起算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1999年12月9日。对于欠条中承诺“近期归还”的理解问题,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为六个月。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归还原告张某25 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5 000元为本金,从1999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规范借条书写,减少借贷纠纷借条书写,减少借贷纠纷
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这种借贷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为此,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中,要在相关的书面凭据上,更加详实的约定借款的起止时间、支付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及还款方式,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借贷需谨慎,立据要仔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