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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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房加价不成 反赔偿万余违约金

发布者:王梦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54人看过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6年后,为帮助买主办理房产证就肆意加价,否则不配合办证。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反倒贴进去1.2万元的赔偿款。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1年,山东任某以42万元的价格向江苏太仓的周某购买了太仓某小区的一套拆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任某向周某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周某也将该房屋交给任某居住。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时支付购房款尾款7万元。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办理房产证,房屋过户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此时,周某却提出,要求任某加价补偿损失才同意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任某将周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中介费。

  房屋已经住了6年,为什么又要加价?经了解,任某称因为是拆迁房,收房后要近五年的时间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42万元的价格过户,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7万元。周某称签约前给予了任某很多让步,现在房价大幅上涨,要求任某就未支付的购房尾款7万元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所以提出加价要求。协商中,任某曾同意加价23000元,但周某不同意,无奈任某只得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法官在审查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金额为42万元,购房尾款7万元于产证下来过户之日一次性付给周某,并约定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所议定的价格过户,违约方承担中介费7000元。法官并向涉案房屋的两家中介进行了解,两家中介均表示房产证下来后,周某明确提出要求加价,否则不同意过户。周某也自认其提出加价,但认为仅仅是协商意愿表达,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法官将证据审查后的风险告知了周某,周某主动提出要求法官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协助任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并赔偿任某的律师费等损失12000元。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事关重大,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谨慎签约。如不具备相关知识,可以寻求具备专业知识的亲友或律师的协助。对于双方关切的重要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在今后的履行中发生纠纷。一旦签订了合同,除非双方达成一致进行变更意见或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否则一旦发生违约情形,不但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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