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黄金37天”
发生地质灾害时,救援部队都在“黄金72小时”一刻不停的搜救被困者,大多数幸存者都是在灾害发生后的72小时内得救。
患者心脏骤停时,医生、护士都想在 “黄金4分钟”内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在这4分钟内进行复苏可能有半数患者能够被救活。
当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时,其实也存在这样的黄金时间,这个时间被称为捕前“黄金37天”。
不难理解,捕前“黄金37天”的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37天,这里的37天特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拘留期限。之所以称这个时间为“黄金37天”,正是因为这37天相比较整个刑事案件的流程来讲,至关重要。
在刑事案件中,通常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而这37天属于公安侦查阶段,它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需要在30日内向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报请批捕,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同意批捕后,公安机关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否则公安机关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最长的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天,两个时间期限合起来,就是37天,这就是捕前“黄金37天”的由来。
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非常久,除了上述提到的37天,从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有7个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45天,最长为6个半月,法院的审判期限最短为2个月,一般延长1个月,最长还可以延长更久,所以刑事案件的流程跨度非常久。
简单说,批捕前的37天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前端。如果律师能够尽早介入案件,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采纳,在公安机关就可以取保候审或者检察机关对其不予逮捕,不论刑事程序是否继续,当事人可以从看守所的羁押状态下解脱出来,至少说这个案件已经成功了一半。
在这37天,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主要包括:会见嫌疑人、与办案人员沟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不予逮捕意见书。
有一些案件,律师认为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但是在向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申请时,大多数得到的答复是断然拒绝,这个时候,作为辩护律师,除了客观地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还需要明白侦查人员拒绝申请的原因,可能是案件刚刚开始侦查,关键证据还没有搜集到位,可能是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的口供还不够扎实,还需要时间进行补充,再或者是侦查人员认为还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诸如此类,所以辩护律师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时间点也非常重要,最好不要第一次会见完嫌疑人,就立即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绝的概率非常大,建议和办案警官适时就案情进行沟通,这样成功的概率会大很多。
在公安机关没有成功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不应该就此放弃,应当跟踪案件,可以提前准备好不予逮捕意见书,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逮捕之后,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主要针对嫌疑人的客观情况、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并递交意见书,这里最好和检察官当面交流,很多律师只是将不予逮捕意见书邮寄给检察官,这样会浪费和检察官面谈的机会,实实在在交流比单纯看冷冰冰的意见书,给检察官的感受能更深一些,检察官采纳意见的可能性也相对大一些。
记得在检察院等候阅卷时,看到检察院内部杂志《清风苑》中针对逮捕率统计数据的报道,每年的逮捕率都是呈下降趋势,这也说明了在逮捕前,律师的辩护还有大有作为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的亲属,在没有理解律师的工作,更没有理解这37天的含义前,盲目的追求性价比,认为律师辩护工作应当在最后的法庭上,和公诉人唇枪舌剑,那才是律师发挥辩护的阵地,最后,一定要等到案子到了法院,嫌疑人也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大半年甚至更久,才想要委托律师。当事人的亲属认为占了便宜,节省了前面的律师费,律师的主要工作也没有少做,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非常错误的。
在和犯罪嫌疑人的每次会见中,从他们眼中透露出的不仅仅是想案子快点结束,更是寄希望于律师可以和办案机关沟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尽快恢复自由。而这样的沟通,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这“黄金37天”内是最需要,也是最容易的。
作为辩护人,最不希望在法院通知嫌疑人开庭时间后,才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自己急急忙忙阅卷,匆匆去看守所会见,然后再寻找有利的辩护观点,准备书面的辩护意见,这样的辩护质量一定不是最完美的。
我情愿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诉讼程序的前端,争取让当事人从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些工作,在这逮捕前“黄金37天”内最容易取得成效。
文|袁树伟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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