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树伟|时间:2023年03月23日|6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XX,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江苏XX律师。
被告:戴XX,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戴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戴XX向周XX支付欠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合计651252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至2006年期间,周XX与戴XX合伙经营常熟市XX厂,2013年1月27日,戴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周XX人民币计叁拾伍万元,按月息1.5%计息,之前所有欠条作废。出具欠条后,戴XX仅在2013年将两台计织机以100000元的价格抵给周XX,尚欠25万元。
被告辩称
戴XX辩称,合伙清算后,差欠周XX款项是事实。于2013年1月27日向周XX出具欠条,但在2015年、2017年对欠条进行更换,2017年欠条内容为欠周XX本金25万元以及2013年至2015年利息计9万元,合计34万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戴XX和周XX以及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常熟市XX厂。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常熟市XX厂解散并清算。戴XX差欠周XX退伙款,于2013年1月27日向周XX出具了欠条。在2015年、2017年进行了换条据。2017年欠条内容为戴XX欠周XX退伙款25万元以及2013年至2015年利息计9万元,合计34万元。
审理中,周XX向本院申请对戴XX名下的银行存款651252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合伙企业解散并经清算,戴XX差欠周XX退伙款及约定利息,并出具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戴XX应按约定向周XX支付340000元。未能及时归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2.关于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7年更换的欠条中已包含2013年至2015年计算的利息,未重新约定利息,周XX主张起诉前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起诉后的利息,周XX主张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率,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周XX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X给付340000元,并承担从2022年2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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