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数字之差痛失30余万元,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赔偿?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60岁的陈先生是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居民,常年有购买体育彩票的习惯,夏先生经营的彩票店离他家不远,陈先生也就成了店里的常客。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长,为图方便,慢慢的俩人就通过微信报号码以及转账支付的方式购买彩票。 2018年4月7日,陈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夏先生,投注三注体彩超级大乐透,并支付了18元,其中投注的一注号码为:“02、07、14、29、32+04+11”,投注倍数为三倍,夏先生将“29”误打为“19”,其余一致,陈先生收到彩票照片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当天晚上开奖,号码“02、07、14、29、32+10+11”恰巧中得二等奖,奖金为109752元,三倍投注,总奖金为329256元,而错误号码所得奖金仅为615元。 这下陈先生坐不住了,到夏先生处提出因其出票错误,要求进行赔偿,双方暂时达成一致意见,由夏先生一次性给付陈先生1500元了结此事。但陈先生并未就此放弃索赔,将夏先生诉至江苏省昆山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29256元。 在法庭上陈先生表示,自己是信任夏先生的,所以当天没有核对彩票,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并不能否认夏先生打错号码造成损失的事实,收取1500元只是部分赔偿款。但夏先生对此并不认同,陈先生认为日常的彩票销售过程中,时常会有彩民投注的号码与销售出票号码不一致,如彩民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再购买投注的号码,彩票点会在销售终端关闭前给予彩民再出票投注的号码彩票,费用也可以由彩票点承担。 假如出票的彩票当天开奖中奖一等奖,价值500万,陈先生会提出因投注号码与出票号码不一致,而拒绝这500万吗?彩票销售历来是钱款、彩票、号码当面、当场交接,离柜后无涉,理应双方无任何纠葛产生。 02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先生和夏先生之间成立彩票、奖券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购买指示彩票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继而由夏先生无偿受陈先生委托购买彩票,陈先生虽指示了购买彩票的号码,但夏先生受委托实际购买彩票后已尽到了及时报告义务,陈先生并未表示异议,且按双方的交易惯例收取了兑奖后支付的奖金615元,夏先生在受委托购买彩票过程中并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 其次,奖票、奖券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购买人购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一种不确定性。 本案陈先生在委托购买彩票时,其取得的仅是中奖的机会,指示的彩票号码在委托当时并不表征财产权益,夏先生误买了其他彩票号码也并非必然导致财产损失,并未因受委托购买彩票取得了中奖奖金,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并非夏先生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再次,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夏先生补偿了1500元,陈先生再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因过错致委托人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中,若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继而由夏先生无偿受陈先生委托购买彩票,但因彩票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彩票购买人在购买彩票时合同的效果尚未确定,只存在中奖可能,而无法判断能否中奖。受托人夏先生因未按照指定的号码购买彩票,因所购买的彩票是否中奖属于无法预见、不能控制的因素,故对于委托人陈先生的损失,夏先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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