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女士
诉讼代理人: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涵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国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九万三千元,自二〇二二年七月起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九千三百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如果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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