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伟在北京某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一张,该卡开通了手机短信服务功能。2019年10月18日21时左右,xx伟收到北京某银行短信提示:银行卡内存款被转走15000元。此时,银行卡仍在xx伟手中,其并没有进行相关交易。
xx某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立即拨打北京某银行的服务热线了解情况并要求该银行冻结其账户,但没有成功。随后,xx伟又陆续收到四条短信提示,其银行卡被取现四次,金额不等。
xx伟立即携带银行卡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经查询交易记录,xx伟发现其银行卡存款被转走、取现均发生在外地。之后,xx伟多次前往北京某银行要求支取银行卡存款,北京某银行以xx伟银行卡内存款余额不足为由决绝其支取。
xx伟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问赢律师团队起诉北京某银行。接受xx伟的委托后,办案律师分析认为北京某银行应依法支付xx伟银行卡内存款差额。
xx伟在北京某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后,即与北京某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北京某银行作为发卡的银行,不仅应当保证存款和利息的支取,还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xx伟银行卡内存款的短缺系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由于北京某银行提供银行卡不能有效防伪,从而导致xx伟遭受经济损失,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xx伟的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北京某银行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xx伟的损失。据此,判决北京某银行赔偿xx伟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