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xxx专业合作社受邀参加北京某公司组织的培训会,培训会上该公司宣讲能在企业申报国家政策扶持资金、产业布局、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融资事项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在会上,该公司极力游说参会单位与其签订《顾问服务合同》。由于海洋xxx专业合作社之前对该公司并不了解,故希望进一步了解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北京某公司给海洋xxx专业合作社承诺,可以先预交顾问费,如果将来决定不签订合同,将全额退还预交的顾问费。当天,海洋xxx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刷卡消费方式一次性向该公司预付顾问费20万元。海洋xxx专业合作社预付顾问费后,与北京某公司就签订《顾问服务合同》并没有协商一致。之后,北京某公司也没有为海洋xxx专业合作社提供任何顾问服务。
为维护合法权益,海洋xxx专业合作社问赢律师团队起诉北京某公司。办案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北京某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海洋xxx专业合作社向北京某公司支付20万元预付款后,与北京某公司就签订合同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北京某公司也没有向海洋xxx专业合作社实际履行任何义务,其行为显然违背诚信原则,不具备享有预付款之权利基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海洋xxx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后,经开庭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海洋xxx专业合作社预付款2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