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月北京法院立案受理了一件遗产纠纷案,案件审理中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原告李生,被告李明和李颖,原被告3人是兄妹关系。
原告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许洪(其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区二号楼5门302一套房屋由原告继承。此房是李洪礼、张秀花(其母)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房屋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在2017年许洪、张秀花因病相继去世。许洪对该套房屋继承权留有遗嘱。
但被告许明、许颖辩称该房屋是回迁房,是2000 年拆迁安置所得,是按照人口分房,认为被安置人都有份额,不能全按照遗嘱分割,也从未见到过遗嘱,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只字不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坚持自己拥有与原告同等遗产继承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遗嘱、证明信、死亡证明、
人口信息登记表、房屋产权证书、回迁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尤其是看到许洪老人在2016 年 12 月 16 日的亲自书写的遗嘱书面材料感到震惊,遗嘱写到: “自 2006 年被次子许明逼出家门以来至今 已有十年之余,盼生子回心转意,并不如愿,反而转本加利,故此写下这份遗产继承,北京某区二号楼 5 门 302 号房屋由许生继承。此证明是我亲手所写并有我亲自签字,真实有效。女儿许颖在危房改造时已占房产,近六年也和我断绝了一切来往”。许明、许颖虽然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但均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从这份遗嘱法官们感到气愤,许明、许颖不尽赡养老人义务,还理直气壮争遗产,竟然与一直尽心赡养老人的哥哥对簿公堂。
故该房屋应属许洪、张秀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洪生前留有书面遗嘱,此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和其他证据,法院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许洪以书面遗嘱方式对 302 房屋进行处理,法院予以确认:对李生要求继承 302 号房屋的诉求予以支持。许生应按照评估价值给付许明、许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相应房屋折价款。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
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