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H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X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
法定代表人:X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欣,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无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影院公司)、安徽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影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商贸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一组照片,其所反映的事实与安徽某影院公司在一审中所主张的事实相冲突,亦与一审法院现场查勘的事实不一致,且一审卷宗中未见现场查勘笔录。因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故予以发回。重审中,对某影院公司、安徽某影院公司是否有权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需综合考量商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程度,再予以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5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为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