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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的借款如何不被误认为赠与?

发布者:大宗界律师团队2022年03月23日 17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为同性恋人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出借35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出借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拒绝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已审结。

二、代理思路

本案看似简单,但存在以下两个要点。

1、如何将管辖拉至北京,为当事人节省开庭差旅费?

管辖问题是每个案件都逃不开的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原告一般要到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如果去被告所在地起诉,需要花费原告差旅费,另外,本案被告户籍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东三省司法水平与质量堪忧,已成为律师圈的共识。所以,本案在原告所在地(北京)起诉对原告更加有利。于是,如何把管辖权拉至北京成为必须考虑的要点之一。

经律师查询相关法条与最高院案例,民间借贷的管辖逻辑如下:(1)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其中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pass,只能寄希望于合同履行地;(2)合同履行地先看约定,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这时疑问浮出,本案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呢?3)根据最高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的说理部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4)根据上述逻辑结构,本案能够将管辖设置在原告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在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欠条”等,如何将原告转账性质认定为“借款”,而非“恋爱间的赠与”?

这点是本案的重点,存在两个问题。

(1)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如何证明借贷的存在?

在民间借贷中,原告需证明:a原被告适格;b双方存在借贷合意;c涉案款项已转移占有。回到本案,ac不难证明,毕竟有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存在,财付通(微信钱包公司)后台能够核查微信转款去向,支付宝实名,均能够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转款,且被告接收,但借贷合意难以证明。

一般情况下,需要原告出示“借条”、“欠条”、“被告承认借款”等类似证据,才能够证明钱款性质为“借款”,但本案情况特殊,处于恋爱关系的双方一般不会留下此种影响双方关系的证据。

经律师查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司法解释考虑到未书面约定的借款,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没有留下书面借条等,原告可以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如果被告有反对意见(比如恋爱赠与、做买卖的货款等),应该被告提出证据证明。

P.S.2021年末,最高院出台相关意见指明,恋爱期间的转款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如本案审判在最高院新意见之后,结果可能对原告不利。

(2)关于恋爱关系中的转款,是否会影响法院判断钱款性质?

恋爱期间的转款,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借款,因为恋爱为特殊关系,法官会先考量是否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9)京01民终9992号],因原告未对相关款项进行催要,故认定为原告转账为赠与。

类似原告主张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为借款,被法院驳回的案例还有(2021)京0112民初2704(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其余类似案例不再列举。

因此,律师查看双方聊天记录,考察双方聊天哪些对原告有利、哪些对原告不利,并选取有利于原告部分作为证据提交,并在开庭时,对被告陈述加以引导,为本案胜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意见,认定原告出借款项性质为“借款”,并支持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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