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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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对方抢夺、藏匿孩子,除了报警还能做什么?——人格权侵害禁令实战指南

作者:潘文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06-29

离婚诉讼还没结束,甚至只是吵了一架,一方就把孩子连夜带走,拉黑所有联系方式,从此另一方再也见不到孩子。报警,警察说是家庭纠纷;起诉离婚,一审二审下来可能已经过去一年;等到抚养权判下来,孩子早就习惯了没有你的生活。

这不是故事,这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

直到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法律终于给出了一个足够快的答案——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单说,“人格权侵害禁令”类似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先叫停,再慢慢打官司”的制度。传统诉讼的问题是太慢,一个离婚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以上。而孩子被藏匿的每一天,都是对父母一方监护权的持续侵害,更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伤害。

2025年出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这是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为抢夺、藏匿孩子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禁令救济路径。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vs人身安全保护令,选哪个?有什么区别?

实务中很多人分不清这两个制度,我来帮你理清楚。

人身安全保护令源自《反家庭暴力法》,核心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果抢夺孩子的过程中伴随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范围更广,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也不以暴力为前提。只要一方存在抢夺、藏匿孩子、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和探望权的行为,就可以申请。即使没有任何肢体冲突,单纯把孩子藏起来不让见,也符合申请条件。

一句话总结:有暴力选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暴力但孩子被藏起来了选人格权侵害禁令。两个也可以同时申请,不冲突。

三、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四个要件

根据实务判例和司法解释精神,法院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时,主要考察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必须是孩子的父或母,且能够证明与被抢夺、藏匿子女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提供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非婚生子女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或户籍登记等证据。

第二,存在抢夺或藏匿行为。这是核心事实要件。抢夺一般指以暴力或强制手段带走孩子;藏匿指将孩子转移、隐藏,拒绝告知下落,阻碍另一方探望和联系。实务中,即使一方主张“只是带孩子回老家”,但只要客观上造成另一方长期无法见到孩子、无法了解孩子状况,也可能被认定为藏匿。

第三,侵害正在进行或具有紧迫性。人格权侵害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旧事。如果孩子已经被藏了半年,但只要藏匿状态持续、孩子仍未回到正常生活环境,法院通常认为侵害具有持续性,符合紧迫性要求。

第四,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最关键的判断标准。法院会重点考虑:孩子的年龄(婴幼儿对父母依恋更强)、被藏匿的时间长短、是否导致孩子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被强行改变、是否对父母子女感情造成严重损害等。对于年幼的孩子,长期与一方父母分离本身就足以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证据怎么准备

很多人问我:潘律师,我想申请禁令,但不知道要准备什么证据。以下是我总结的实务证据清单: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亲子鉴定报告(非婚生)。

2.证明抢夺或藏匿行为:报警记录和接处警回执、小区或学校监控录像、被申请人带走孩子时的视频或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对方拒绝告知孩子下落、拉黑联系方式)、居委会或妇联的调解记录、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3.证明持续性和紧迫性:你与孩子的日常合照、以往接送孩子上学的记录、给孩子缴纳学费或医疗费的凭证(证明你一直在履行抚养义务)、心理咨询师出具的孩子心理评估报告(如有)。

4.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年龄尚幼)、你被阻碍探望的记录(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孩子因环境改变可能出现的情绪问题或学业问题的相关证明。

五、实务操作流程

1.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抢夺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申请方式:向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书,属于非讼程序,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即使你们还没离婚、甚至还没起诉离婚,也可以单独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这个制度最大的优点之一——不需要等漫长的诉讼程序。

3.审理期限:法院一般会在受理后较快作出裁定,通常在几天到两周内。实务中有法院在受理后48小时内就作出裁定,效率远高于普通诉讼。

4.裁定内容: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被申请人限期将孩子送回申请人住所,并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抢夺、藏匿、转移孩子的行为。有些法院还会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5.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颜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双胞胎子女。因家庭矛盾,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其中一个孩子强行带离原住所,带到外省生活。颜某某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孩子送回。颜某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罗某某擅自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侵害了颜某某的监护权,也严重干扰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和情感稳定。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其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裁定发出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孩子接回原生活地。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仅可以快速制止不法行为,还能通过法院的持续跟进和督促,确保裁定真正落地执行。

案例二:郸城县人民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小杨刚满两周岁,母亲杨某在与父亲张某分居期间,将小杨带走并拒绝告知下落。张某多方寻找未果,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客观上导致父子联系中断,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构成要件,裁定杨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小杨送回张某住所,并禁止杨某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抢夺、藏匿婚生子小杨。

七、需要注意的抗辩风险

实务中,被申请人(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可能提出以下抗辩,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

抗辩一: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情形,所以我才带孩子走。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抢夺、藏匿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行为有合理事由的,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如果对方只是口头主张但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法院不会采纳这个抗辩。

抗辩二:孩子自己愿意跟我。

对于年幼的孩子,法院通常不会采纳这个理由。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听取其意见,但这不等于孩子可以决定跟谁生活,更不意味着一方可以擅自藏匿孩子。法院的判断核心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抗辩三:我们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我有权带孩子。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即使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一方也不能以“我也是孩子的监护人”为由,单方面将孩子藏匿起来、阻止另一方接触。

八、律师建议

第一,发现孩子被抢或藏匿,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拍照、录像、保存聊天记录,不要冲动去“抢回来”,以免局面恶化或引发新的冲突。

第二,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具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 这个制度的窗口期很宝贵,越早申请,法院越容易认定“紧迫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不要等离婚诉讼有了结果再行动。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独立申请,不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先把孩子要回来,再慢慢谈离婚和抚养权。

第四,禁令拿到后,密切关注被申请人的履行情况。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力度,是决定这个制度能否真正保护你的关键。

结语

抢夺、藏匿孩子,本质上是把孩子当作谈判筹码,用孩子的痛苦来换取自己在离婚中的优势。这种行为伤害的不仅是被抢夺一方的父母权,更是孩子最需要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出现,让法律终于有了足够快的速度去回应这种伤害。它告诉所有人:不是谁抢到孩子,谁就能赢。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境,请记住,法律站在你这边,但你必须主动伸出手。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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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411064187 联系方式: 电话/微信:1892233801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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