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承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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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执行时效的判决,能否受理执行

作者:周承忠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次举报

案情简介

郑某与杜某甲、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判决杜某乙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杜某甲对该借款本息担连带清偿责任,杜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某乙追偿。郑某的律师于2019年3月6日签收该判决书。法院按照杜某甲、杜某乙在同期另案的送达地址向两人邮寄送达判决书,该两份邮件均于2019年3月10日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郑某的律师于2022年12月12日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超过二年执行期限可能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况,后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杜某甲以本案超过二年执行时效为由,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法院审理

东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6日,杜某甲、杜某乙视为送达的时间均为2019年3月10日,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9年3月26日。杜某甲、杜某乙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最晚应于2021年4月1日(含当日)之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郑某向东港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的日期2022年12月12日来看,申请执行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杜某甲主张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限超过二年执行时效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裁定该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对于有给付义务的生效判决,如果义务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及时履行判决义务,那么权利人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的执行时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二年的执行时效,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如果被执行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超过执行时效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超过执行时效的执行案件,经审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则裁定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对于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案件,法律不禁止义务人自行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执行时效届满而要求执行回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编校:王婷婷 杨国威

审核:耿建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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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承忠律师是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毕业于武汉大学,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先后在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