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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泉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的《石材供货合同》、《以房抵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以房抵款协议》约定了货款抵偿成功的标准,XX公司亦在其上诉状中自认其已签订了案涉11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合另案中XX公司向XX公司主张货款时已自行扣除了11套房屋价值且自述前述房屋已进行交接的事实,可以认定XX公司向苏XX付款的条件已经实质上成就。XX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应积极推动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办理,其主张案涉房产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且已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并无证据加以证实,其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至于XX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因XX公司向XX公司所交付货物价值为164XXXX1576.2元,扣除XX公司应收款项XXX.6元及苏XX与XX公司确认的已付货款XXX.8元后XX公司实际应支付给苏XX的款项为XXX.8元(164XXXX1576.2元-XXX.6元-XXX.8元=XXX.8元),扣除未收回的部分剩余货款XXX元,苏XX要求XX公司支付已收到的未付款项XXX.81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XX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尚未具备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