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涉疫情租金减免的相关政策精神,租金减免的实质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因疫情该不可抗力产生的收益损失,疫情减免的优惠应当由实际经营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享有,基于公平原则,苏XX至少不应在法院照准的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期间(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获益,即苏XX可请求四原告减免租金的数额应为,苏XX对李X减免的租金数额80400元扣除其该三个月的租金差额收益62400元(20800元/月×3个月),即为18000元(80400元-6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