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各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是为了成立厦门XX公司,并在公司注册地点(即协议约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半未餐厅。该合作协议性质上是设立厦门XX公司的发起人或设立人协议。合作各方均已成为厦门XX公司的股东,张XX应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维护权益。同时,张XX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的诉求,实际上包含了退出厦门XX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规定。张XX以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