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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各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是为了成立厦门XX公司,并在公司注册地点(即协议约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半未餐厅。该合作协议性质上是设立厦门XX公司的发起人或设立人协议。合作各方均已成为厦门XX公司的股东,张XX应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维护权益。同时,张XX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的诉求,实际上包含了退出厦门XX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退出的规定。张XX以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