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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苏XX等与杨XX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玥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XX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合同书》的目标公司之一,其所担保的部分付款义务为新XX公司的增持股东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在受让人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若新XX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代为支付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将导致新XX公司原股东从公司退出后的出资款由公司支付的法律后果,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禁止股东从公司抽逃出资的规定。因此,《合同书》中约定由新XX公司承担担保杨XX的支付本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为无效条款。

郑玥律师,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