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玉专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5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被告人张XX在山东省嘉祥县商贸城遇见一陌生男子,该男子告诉张XX可以帮其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要提供本人银行卡刷流水,后张XX按对方要求办理6张个人银行卡交给对方。
经查,2021年3月31日14时许,他人以抢单赚佣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冯X215998元,其中35000元转在张XX卡号为62×××63工商银行卡,该卡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日共计进账XXX元;卡号为62×××46工商银行卡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5日共计进账XXX元,出账XXX.29元,两张工商银行卡进账流水合计100XXXX0333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21年4月8日被抓获到案,202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期间处于羁押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张XX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张X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辩护人姜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亦无异议,但认为张XX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