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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四大法定原则

发布者:覃明喜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747人看过举报


编者按:根据2009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2号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就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原则予以梳理归纳,以供同行参考。

原则一交易场所法定——“场内交易为原则,场外交易为例外”

1.除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均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娄底市内的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2.允许场外进行协议转让的范围: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原则二:交易价格法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依法评估

1.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3.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4.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原则三:交易程序法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法定程序

1.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2)批准决定程序;

3)清产核资审计;

4)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

5)职工安置方案

6)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7)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公开征集受让方;

9)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10)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11)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12)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2.公开征集受让方与公开竞价交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1)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经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则四:批准权限法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法定批准程序

1.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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