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系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借款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采取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业绩,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审判决认定《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758号】——福建圣丰担保有限公司(原福建圣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天岚商贸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争议焦点
通过以贷转存虚增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系借款合同,厦门分行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七家公司提供生产经营借款,而是为满足质押贷款资金循环的需要,通过以贷转存的方式实现虚增贷款规模的目的,七家公司也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存单质押贷款资金,而是将贷款在很短时间内转到圣丰公司账户,形成下一张存单,人为操作增加圣丰公司的担保业务数量和规模。厦门分行曾在2012年5月因从事其他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故案涉《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系厦门分行与浦华公司等借款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采取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虚增存贷业绩,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原审判决认定《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