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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发布者:覃明喜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1240人看过


编者按:当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仅载明夫妻一方系债务人,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拟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另一方常以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大多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篇二审判决书表明了其态度,即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及配偶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而案外人配偶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章为真、陈建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关于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章为真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陈建华对自己及宁兆田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宁兆田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将宁兆田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类案阅读

【(2019)最高法民申2423号】——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梦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判断仅限于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本案中XX公司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赵梦汎与王浩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争议,该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认定该债务未经审判不能确认为王浩与赵梦汎夫妻的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仅对案外人是否就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而属于其配偶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仅就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若执行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上在没有载明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也不能审查,但可推定属于个人债务,裁定将对拍卖款进行分割,留下一半份额给配偶一方。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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