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在实践中在建工程抵押后不是不可以买卖商品房,毕竟销售商品房的目的也是为了回款清偿债务,但应当得到抵押权人同意。
总体来讲,购买抵押的房屋,有三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房子的产权证以后能不能拿存在风险。开发商拿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是抵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如果开发商将来不能还款,抵押权人是百分之百优先对地上建筑物受偿的。除非已经解除了抵押,或是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产权部门不会给购房人办理产权证,因为存在抵押状态。特别先抵后卖,对于购房人而言,存在将来因开发商欠款,抵押权人拍卖房屋,不能获得物权的风险。
第二,如果开发商一直不能办理解抵押,这种情况下还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风险。因为购房者都拿不到产权证,物权存在争议,就可能引发业主和业主之间的一些纠纷。
第三,业主购买了在抵状态的房子,买房贷款会受到限制。在建工程已经被抵押了,开发出来的商品房还能不能再一次拿来抵押,不同银行有不同的信用记录,所以购买时要查一下房屋的销售状态,如果已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必须要办理解抵,不然无法办理银行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