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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益,其并能作为一种财产进行处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依法处置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将该权益,最为财产予以处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明确约定夫妻一方的土地由另一方耕种。离婚协议生效后,相关部门征收了该土地,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经营权权利本身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因该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双方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分别独立,即使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份额进行处分,但并未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故夫妻双方仍享有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此外,夫妻一方虽将户口迁出,但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再次承包经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承包地,故夫妻一方有权依据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被征用后,取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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