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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岗调薪:员工考核不过关公司能否单方调岗调薪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79人看过

员工考核不过关公司能否单方调岗调薪
2013/3/16  劳动报翁俊;杨雯靖 


  □案情简介

  周某是上海一家物流配送公司的员工,2009年,他担任公司泗塘投递站站长,2010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且若有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照他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变更其工作岗位,周某应服从对本人工种、岗位的安排。同时,双方另行签订责任书,约定周某为泗塘站的负责人,任期为一年。

  2010年6月1日,公司以周某2009年至2010年5月期间工作不称职为由,安排其至运输分发部担任分发员工作,上长夜班,薪资标准相应降低。周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他的原管理工作岗位,并支付工资差额25760元。

  庭审期间,公司为证明周某不胜任站长岗位,提供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他的考核工资表、考核情况统计记录、公司泗塘投递站业绩比较及站长以上管理岗位考核奖考核办法等证据。周某对公司单方调整岗位表示异议,对公司提供的工资考核表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周某的请求未获仲裁支持,他随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管理人员考核工资表周某虽不予认可,但具体金额、考核内容与考核工资卡明细表、站长以上管理岗位考核奖考核办法相互印证,能证明周某担任公司泗塘站站长期间,曾多次被公司扣发考核工资,且部分扣款金额占考核工资的比重较大。据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周某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并不能完全得到公司认可,公司调整他工作岗位的行为尚属合理。据此,一审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调动周某岗位所依据的事实、规定及调岗的后果,均不能表明该调动岗位的行为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与法律规定不符,故法院对公司调整周某岗位的行为不予认同,并判令公司补偿周某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的工资差额9298元。

  □案例分析

  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指企业方对合同主要内容所作的重大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界定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范围内,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这些内容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密切联系,对这些内容的变更可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内容所作的较小变更,既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换条款、工作稳定性等等。从本案来看,周某从站长变为运输分发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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