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
【案情】罗某于2007年2月经亲戚路某、路某某介绍到张某班组工作,工种为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路某、路某某均佩戴B公司工号牌,工号牌写明工号、职务。罗某没有B公司的工号牌。张某个人承接了A公司的清淤工程,罗某被张某指派到A公司工地工作。2007年5月9日,罗某在清理现场时被车撞伤。2007年11月5日,罗某以B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某为工伤。B公司不服,后经复议、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判决生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9年7月9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罗某以B公司为用人单位的申请不认定为工伤。2009年7月24日,罗某以张某为用工主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情形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工伤情形判定,判定罗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张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情形判定,理由是:罗某以张某为用工主体申请工伤情形判定,已超过了法定的1年申请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应受理罗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