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1年10月27日,业主公司和装修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桂平路某房屋的翻新施工。装修公司指派了欧阳师傅到现场进行施工。欧阳师傅是从外省到上海的务工人员,一直从事着装潢施工工作。
(律师:装修工人的人身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业主公司需要赔偿的原则,即原则上业主公司不需要赔偿,但如果“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业主公司是否有过错为评判标准。)
2011年10月30日,欧阳师傅到业主公司的仓库进行施工,因为该仓库内堆放的物品妨碍了施工,欧阳师傅就要求业主公司在现场负责维护管理的韩师傅将物品搬离。因此,韩师傅在施工现场驾驶托盘搬运车进行搬运工作,欧阳师傅则站在施工用的移动钢管脚手架平台上粉刷仓库的顶棚。期间,不幸的是韩师傅驾驶搬运车不慎撞击了欧阳师傅所站的脚手架,致使欧阳师傅身体失去平衡而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而受伤。
(律师:直观上看,欧阳师傅跌落脚手架受伤,是韩师傅驾驶搬运车撞击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欧阳师傅的人身损害就要由韩师傅进行赔偿?并不是这样。作为欧阳师傅,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赔偿款的执行能力问题,也就是说与其让韩师傅个人来赔偿,不如让韩师傅所在的公司赔偿。)
随即,欧阳师傅就被送至第六人民医院接受诊治。诊断结论为多处骨折,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修复手术。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8万余元。该医药费大部分是业主公司提前支付的。出院后,欧阳师傅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及三期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两处十级伤残,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程序。欧阳师傅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机构鉴定。鉴定结论能够确定需赔偿项目的每一个数额。但究竟由谁来赔偿,赔偿的比例多少,还要看法律适用。)
为了索要赔偿款,欧阳师傅将业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业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笔费用。
(律师:韩师傅在现场搬运堆放的物品,是为了给装修公司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该行为也是业主公司应当负有的义务,故韩师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业主公司的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该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公司承担。所以欧阳师傅起诉业主公司而没有起诉驾驶搬运车的韩师傅,是正确的。)
(律师:首先事发时欧阳师傅的工作性质属于高处施工,但其没有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对突发事件后的安全应对也存在欠缺;并且该脚手架的脚轮有松动,其稳定性具有瑕疵;最后该脚手架上没有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护栏,对欧阳师傅的跌落也有较大联系,所以欧阳师傅对于其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
法院认为,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就负有为包括欧阳师傅在内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现因为业主公司工作人员韩师傅在操作搬运车搬运物品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撞击欧阳师傅的施工工具致欧阳师傅跌地受伤,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公司应当为欧阳师傅的人身伤害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业主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双方责任比例为30%与70%。就本案而言,该责任比例的考量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既有业主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也有欧阳师傅自己的过错。当然至于欧阳师傅能否向自己所在的装修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则应当在另外的案件中予以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业主公司赔偿给欧阳师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万余元。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