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录
今年10月,岳先生在重庆市一家空调安装公司上了19天的班,随后辞职。岳先生说,公司要求他必须拿到5个部门主管的签字后才能领到工资。
岳先生家住重庆市杨家坪,为了要自己的工资,他每天都往位于沙坪坝站西路的公司跑。可连续跑了几天,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领导不在,要等领导回来才能签字。最后,他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个主管签字。“我觉得是他们嫌我干的时间短,故意为难我。”岳先生说,由于没签完字,他至今没拿到工资。
这家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人员说,岳先生是有一天没跟部门主管请假,旷工一天。他所在的工程部主管觉得他刚来就不遵守公司的制度,就批评他一句,提到了“干脆就别来上班了”。没想到岳先生当真了。辞职那天,公司办公室交给岳先生一份离职报告,要求他按照表格填写。他交回工作服和工具后找工程部主管签字,然后再去办公室找主管签字,最后把表格拿到财务部,财务部确认他没有借贷后就会当场付给岳先生工资。
只要岳先生按照流程办理离职,就可以拿到工资。
辞职时是不是需要5个主管签字,我们在这里暂不讨论。不过,岳先生什么时候拿到工资、工资应该如何结算,他是否能拿到经济补偿,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好好谈一谈。
问题一 岳先生何时才能拿到工资?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天,用人单位就要依法支付其一天的工资,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公司应何时支付他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就是说最迟在他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要付清工资。但是劳动者提出辞职,不等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例的情节来看,显然岳先生辞职不属于以上第一、二、四种情形。岳先生在10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如果岳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而他还在试用期内,那么不管公司关于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的手续如何规定,到11月1日双方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岳先生与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那么尽管他在10月30日口头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的手续无可厚非。
而如果岳先生是在10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尽管公司也可要求按规定办理辞职和结算工资手续,但是不管公司如何规定,到11月28日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在与岳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时付清工资。
有人问,如果劳动者在10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必等到30日以后,而是在当日或者30天以内的其他日期解除劳动关系?这实际上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最好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否则可能会引发争议。
问题二 岳先生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计算基数÷计薪天数(21.75)。
计算当月工资的具体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
假设岳先生月薪标准是2175元,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月工资收入÷21.75=100元。他主张自己10月11日至10月29日期间上了19天的班,但其中有请假一天,不管是旷工或事假,这一天公司可以不发工资,另外其中还有5个双休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是不计薪的。他实际上班13天,其间没有法定节假日。按照以上方法一,他的当月工资(计发)=100元×13=1300元。
【相关案例】2011年春节临近,雅戈尔集团的子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工人“在春节放假前5天(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和春节上班后5天(2月7日至11日)休假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这被称为“史上最雷人放假通知”。请假1天只能扣发1天工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后公司很快收回了这份“雷人”通知,公司董事长徐磊也向全体员工发出了一份道歉信。
那么,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到底应当如何发放?假设雅戈尔公司某职工月薪标准是2175元,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月工资收入÷21.75=100元,如果他在当年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请了5天事假,2月7日至11日又请了5天事假,他在当年元月和2月的工资应当是多少?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他在元月总共工作了16天,加上1天法定节假日,当月计薪日总共17天,元月工资是1700元。同样方法算出2月工资是1400元。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他在元月和2月各休了5天事假,2175元-100元×5=1675元,他在元月和2月工资都是1675元。
对于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其实用方法一,职工元月的工资比方法二要多,但是2月的工资就比方法二要少,一年下来实际上是差不多的。问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