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受伤致两指断伤
原告小李诉称:2012年8月8日,被告张先生从某公司承包了三号库装修工程,原告小李在该工地施工时手部3指受伤,其中2指断伤。后小李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治疗。二被告拒付医疗费用和合理赔偿,故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931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1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2952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96112.77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小李系未成年人,当时只是跟他父亲郑先生一块去玩的,不属于我们公司雇员。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和原告签订协议同意赔偿4.5万元,但原告反悔。我公司已经垫付8800元医疗费。
被告张先生辩称:我的钱也是从某公司拿的。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在为张先生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张先生作为其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先生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某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当与张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小李系不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小李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李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该份额为10%。小李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李尚未成年,现损伤构成残疾,对其今后成长及身心健康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赔偿义务人应当适当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某公司与小李父亲、小李签订的协议,系小李及其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某公司应依约赔偿小李4.5万元。综合案情,对某公司已经给付小李医疗费8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予以扣除。张某主张该款系某公司给付的工人工资,无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412元,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62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