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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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析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双方约定:承包方在施工中有意贿赂发包方人员,一经发现,发包方扣除承包方工程总价10%的工程款。是否有效

 分析:1)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消灭的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依照民法理论通说,条件应具备如下要求a,必须事将来发生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c,必须可能d,必须非为法定条件e,必须合法f,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在考虑如何认定案涉条件的效力乃至相应法律行为(发包方扣除承办方工程总价款10%的工程款)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的时候,不论做出怎样的认定,都要先“承包方在施工中有意贿赂发包方人”的事实是否存在做出认定,而这一认定只能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进行。民事裁判的结果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终局性裁判,而裁判结论的得出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基础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通过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这一途径。只有经过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方法的运用,相关案件事实才能够成为定案所要求的法律事实。“承包方在施工中有意贿赂发包方人”的事实是否存在与否,显然无法通过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方法完成。进而言之,这一认定已经超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范畴。即便发包方相关人员受贿罪名成立,考虑到建筑市场承包方一般居于不利和弱势地位的现状,能否确定承包方在施工中“有”贿赂发包方人员,也不无疑问。在这种不确定性已非民事审判所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双方当事人据此所“发包方扣除承办方工程总价款10%的工程”约定的效力,就成为无源之水。据此,可以引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的条件,首先要看该事实能否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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