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
读者
徐女士:
判案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千变万化,而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分歧现象屡见不鲜。我个人认为,你的这一受伤还是应该算工伤的。下面我做三点分析。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在“工作前后”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工作场所”不能仅仅指你的本人实际的工作岗位,而应该宽泛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也就是说,所谓“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这样才更人性化和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考勤打卡属于生产预备工作。当日你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这一“规定动作”不是因私而是你在单位应该从事的整个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换而言之,你的考勤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你若不做考勤,显然构成违纪,单位是可以处罚你的。
第三,你有权申报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