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件解析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解析人:最高法院民一庭 王毓莹
法理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行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制度最初源于罗马法。日本民法称为先取特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需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