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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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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27人看过

【案例】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一块政府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积蓄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资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销售。该集资房于2000年竣工后,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现金、李两人面临离婚,问: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两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

   1、 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乙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两人共同使用。

   3、 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两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由于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作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本案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产,而一致同意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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