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羊水拴塞致子宫切除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338人看过


羊水拴塞致子宫切除医疗纠纷案

 

20031231,也就是预产期前的第22天,张女士觉得身体不适,到家附近的莲花医院做了一次妇科检查。该院妇产科主任是一位老医生,他在诊断时怀疑张女士是“羊水过多”,就让她在莲花医院做了B超检查,确诊是“羊水过多”。

女士说,由于她不确定莲花医院的诊断是否正确,相比之下她更相信厦门市妇幼保健院。200412日她又到妇幼保健院做了一次检查。可是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并没有查出张女士“羊水过多”,反而认为她没有问题。于是张女士就放心的回家休息了。但是等到15日,张女士感觉半天没有胎动,就再次赶到妇幼保健院做检查,此后又做了B超检查确诊为“羊水过多”,情况很紧急,妇幼保健院要求张女士立即住院。当天她就入住妇幼保健院待产。当时张女士要求医生做剖宫产,可是医生没有同意她的请求,医生对她说,估计胎儿不大,只有56斤,完全可以自己生产,没有必要做剖宫产。张女士说:“医生没有告知我自然分娩对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健康将产生何种危害。医生这种不作为行为是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04110,妇幼保健院为张女士做了人工破膜。2004111凌晨3时,她出现“羊水栓塞”,凌晨320分医生告诉家属她病危,因“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窘迫”拟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胎儿于2004111日凌晨4点多经剖宫产分娩,但新生儿被诊断是“新生儿重度窒息并发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而张女士在孩子出生的当天子宫就被切除,据她丈夫钟先生说,当时妻子血流不止,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医院进行切除手术。11111点,胎儿被转到第一医院。张女士认为,此时距胎儿出生已达7个小时,丧失了孩子及时治疗的良好时机,最终导致孩子医治无效而夭折的惨剧发生。

【争议】到底谁该为此事负责

近日,张女士和丈夫将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因为家属认为第一医院在抢救孩子过程中也有过失,因此将第一医院作为第二被告。刚开始,张女士一家向医院索赔60多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和250万元精神抚慰金。但是后来,他主动将25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下调到25万,这样目前他们的索赔金额在90万元左右。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答辩说,该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羊水过多不是剖宫产手术的理由”,该院没有对张女士进行选择性剖宫产是符合诊疗常规的。如果临产前盲目进行剖宫产不仅违反常规,还可能导致羊水栓塞的严重后果。

妇幼保健院说,羊水栓塞是指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综合症,该症也是目前造成孕妇死亡的最常见因素。鉴于羊水栓塞的危险,妇幼保健院为张女士进行了一系列紧急抢救,但是在治疗过程中病理改变引起胎儿窒息。张女士的损害结果,也和医院没有关系,因为危险情况下,应以保护母亲为主,果断切除子宫是抢救患者生命的最后手段。

第二被告、厦门市第一医院认为,该院对胎儿的诊治,都是按照医疗规范操作,不存在失误。张女士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认定】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思明区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今年719日,医学会作出了认定,专家将张女士子宫切除与婴儿丧命分成两个医疗行为进行认定。根据这一认定结论,医方对张女士存在着头盆不称的情况没有及时掌握,从而失去最佳剖宫产的时机;在产妇自然破膜达20多小时后,再进行不适宜的人工破膜,从而增加了危险性,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针对婴儿丧命的医疗纠纷,专家认为,妇幼保健院与第一医院的抢救诊疗措施符合常规。患儿死亡是危重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