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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工程款结算及责任承担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1093人看过

 一、驳回起诉的案件,有(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16号案件与(2011)清民初字第1605号案件,驳回的理由是:

  1、(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16号案件驳回理由是“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交该工程的立项报告及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且未办理结算,属违法建筑施工合同,而原告以此请求工程款结算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2、(2011)清民初字第1605号案件驳回理由是“本案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之确定,需要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论为依据。”

  二、工程质量合格案件,有(2014)金义民初字第3093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852号、(2014)无民重字第00011号、(2014)万法民初字第07198号、(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97号、(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42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54号、(2013)宁民终字第2108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23号。这9起案件中有部分工程被责令停工,有部分工程被责令拆除,但不论是否停工或被拆除,这9起案件的裁判思路都是基本一致的,裁判思路如下:1、确认合同无效;2、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3、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4、损失按过错各自承担。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案件,有(2013)绍齐民初字第464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778号。

  1、(2013)绍齐民初字第464号案件主要案情:1、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了质量事故,已被强制拆除。裁判思路:1、确认合同无效;2、按照合同关系综合判断过错责任,本案例中建设单位过错责任占55%,施工单位过错责任占45%;3、判决返还工程款;4、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2、(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778号案件主要案情:1、未取得相应建设手续,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2、法院委托鉴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3、工程未经验收已实际投入使用。裁判思路:1、确认合同无效;2、法院判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法院不支持违法建筑的保修要求。

  综合上述整理的法律规定及检索的各地案例,笔者对于违法建筑的工程款结算及责任承担的处理思路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一、违法建筑质量合格,工程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下,处理思路:

  1、确认合同无效;2、建设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区分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4、有损失的,按照过错责任承担;5、施工单位应承担法定保修义务。

  二、违法建筑质量合格,建筑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处理思路:

  1、确认合同无效;2、施工单位返还工程款;3、区分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4、有损失的,按照过错责任承担。

  三、违法建筑质量不合格,不可修复的情况下,处理思路:

  1、确认合同无效;2、施工单位返还工程款;3、根据合同无效责任及质量不合格责任综合判断过错责任;4、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违法建筑质量不合格,可修复的情况下,处理思路:

  修复合格的,参照质量合格处理;修复仍不合格的,参照质量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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